投票日勞動權益告訴您!
107年11月24日(六)是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日,當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指定應放假之日。該日有投票權之勞工如出勤要不要加給工資,如何加給,以下狀況說明:
【狀況1】當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午前0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但雇主在不妨礙勞工投票的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
例如:工作日勞工投票2小時,實際出勤時間為6小時,雇主應加給6小時之工資。
【狀況2】當日原為休息日之出勤勞工,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加給休息日工資。
例如:休息日之勞工實際出勤時間為6小時,雇主應加給【(平日每小時工資額*4/3*2小時)+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5/3*4小時)】之工資。

107年11月8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pdf
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解釋令.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