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七落跑店員找到了 「我在臥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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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25 小七落跑店員找到了 「我在臥底調查」
 

(更新:項豪對勞動局說法回擊)
台北市士林區一家7-11超商,大前天發生一起7-11大夜連8袂爽落跑,帥氣警充當店員事件,

原來這個小七店員竟然大有來頭,他名叫項豪,擔任國家勞工黨黨主席,《蘋果》記者找到他時,他說整起事件「是我一手策畫的!」

 

項豪表示,為了調查7-11違反勞基法36條,勞工每7日應有一日休息當作例假的法條,打從去年11月就計畫要去深入調查,

並於當月成功成為職員,果然今年在人力不足情況下,排假時不能依照勞工意願,必須跟其他代班同仁去喬假,以至於連上了8天的夜班,才會做出落跑讓警員來處理後續的事情。

 

上貨、搬貨又要處理結帳的問題,7-11大夜班的店員真的很辛苦,項豪指出,該店大夜班只有一人,要鋪的貨物堆得比人還高,

來店的客人又多,不親身經歷還真不能體會超商店員大夜班的苦,計畫結束當天,來店的客人真的很多,想走還走不了,

除了鋪貨、結帳外,還要幫客人弄咖啡,幸好當晚只有一人點了一杯咖啡,幫客人結帳後,才在門口貼出2張告示,並報警處理,讓警察到店裡協助「顧店」。

 

會請警員到場的構想是來自當時大學期間,一名同學在超商擔任大夜員工,有一天因為家中有急事,急著要回家處理,礙於無人顧店,

只好將店門拉下外出處理私事,之前也發生過店員真的就不見了,警察幫忙顧店的事件,所以在決定要到7-11「臥底」調查時,

就已評估此種處理方式是可行的,才會在調查有結果時以此方式來做個結束,所以整起事件都是經過計畫的。

 

不過北市勞動局表示,經查後統一超商並無違規情形,因為《勞基法》36條雖規定勞工每7天需休假1天,但只要第一個禮拜第1天休假,

跟第二個禮拜最後1天休假,中間最多可以連續上班12天,勞動局有跟項豪進行解釋,他後來也坦言對法令有誤會。

 

對於勞動局的說法,項豪則在臉書上表示,「這讓我非常驚愕。」他說,該條文的內容是「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但這「每七日」,「我和勞動局的理解卻發生了巨大的差異。」他說,他從前慣於在金融業及一般企業週休二日的經驗,這次是他第一次親自調查基層服務業,

沒想到《勞基法》第三十六條所述之「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休息」,活生生的被轉化為「不得連續工作超過12日」,讓他非常錯愕。 (突發中心林金聖/台北報導)

 

發稿時間:2036
更新時間:2203

 

資料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520/866892/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75)台內勞 字第 398001 號 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5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18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47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58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62-263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289-29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20-321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81 頁
勞動基準法 第 36 條  ( 73.07.30 ) 
要旨: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之處理原則
全文內容:
一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所謂「一日」係指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
二 前開例假日得依下列原則作適當調整: (一) 安排例假日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 (二) 例假日經更動後,如連續工作逾七日以上時,對於從事具有危險性工作之勞工,雇主須考慮其體能之適應及安全。

資料來源:http://laws.mol.gov.tw/Chi/FINT/FINTQRY04.asp?sel_word=%B1%60%A5%CE%A6r%A7O&N1=&N2=&Y1=&M1=&D1=&Y2=&M2=&D2=&kw=%A8%D2%B0%B2&sdate=&edate=&keyword=%A8%D2%B0%B2&ktitle=&etype=*&hidHnFtmb=971549496&chkNow=1&abndn=1&EXEC2=%ACd++%B8%DF&datatype=etype&typeid=*&page=6&recordNo=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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