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工於「契約終止」時仍未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所發給特 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因屬終止契約後所得,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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鈺豐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2017/07/12 勞工於「契約終止」時仍未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所發給特 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因屬終止契約後所得,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2字第 1060131476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並未排定特別休假日數時,於「年度終結」雇主發給未休日數工資,
於計算平均工資時,究有多少屬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另,勞工於「契約終止」時仍未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所發給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
因屬終止契約後所得,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主    旨:重申有關雇主發給勞工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應否 計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同條第 4 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二、本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略以:「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所稱「工資總額」,係指事由發生當日前 6 個月內所取得工資請求權之工資總額。基上,於認定是否列入平均工資之計算,
      係以勞工所取得之工資請求權是否在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內為認定之標準。
    三、「週休二日」相關規定修正後,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自行排定。勞工事先排定之特別休假期日,
      或排定後依本法第 38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協商調整之特別休假期日,倘經雇主依本法第 39 條規定徵得勞 工同意出勤並發給加倍工資,
      該等期日適於平均工資計算期間者,其加給之工資,當予列計。
    四、勞工並未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數,其於「年度終結」雇主發給之未休日數工資,因係屬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
      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上開工資究有多少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另,勞工於「契約終止」時仍未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所發給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因屬終止契約後之所得,得不併入
平均工資計算

 

參考網路連結: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sdate=20170701&edate=20170929&cnt=25&now=1&lnabndn=1&recordno=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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