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訂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計收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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鈺豐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2017/11/06 訂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計收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生效。
 

一、保險人為執行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之保險費核定事 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投保紀錄與退保紀錄,應以符合本法規定適法身分為之。

三、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應向其當月最末日所屬之投保單位計 收全月保險費:

 (一)當月於一個投保單位持續在保。

 (二)當月有一個以上投保紀錄與退保紀錄。但於當月最末日退保者,由保險 人核定以次月一日為退保日。

四、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於當月最末日退保者,不適用前點第二款但書規定:

 (一)死亡。

 (二)合於本法第十三條所訂條件或原因。

 

參考連結網址:https://www.nhi.gov.tw/BBS_Detail.aspx?n=73CEDFC921268679&sms=D6D5367550F18590&s=B7BAF59681393E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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