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人為執行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之保險費核定事 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投保紀錄與退保紀錄,應以符合本法規定適法身分為之。
三、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應向其當月最末日所屬之投保單位計 收全月保險費:
(一)當月於一個投保單位持續在保。
(二)當月有一個以上投保紀錄與退保紀錄。但於當月最末日退保者,由保險 人核定以次月一日為退保日。
四、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於當月最末日退保者,不適用前點第二款但書規定:
(一)死亡。
(二)合於本法第十三條所訂條件或原因。
參考連結網址:https://www.nhi.gov.tw/BBS_Detail.aspx?n=73CEDFC921268679&sms=D6D5367550F18590&s=B7BAF59681393E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