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108)年1月1日起公司申請上市(櫃)前,應主動函送勞資會議紀錄等相關文件給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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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31 明(108)年1月1日起公司申請上市(櫃)前,應主動函送勞資會議紀錄等相關文件給勞動部。
 

勞動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溝通達成共識,於明(108)年1月1日開始,公開發行公司於初次申請上市(櫃)前,應先將召開勞資會議會議紀錄等相關文件函送勞動部,並取得該部所出具之收訖函。公司後續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請上市(櫃)審查時,應將勞動部所出具勞資會議文件收訖函併同申請書件,送請審查。

 

勞動部表示,考量《勞動基準法》修正後,外界對於企業是否確實有依法舉辦勞資會議,多有關注,因此,該部透過輔導、協助及督促等行政作為,以強化企業落實勞資會議,例如增加企業申請外勞需檢附勞資會議會議記錄相關文件,或與地方政府共同宣導、培訓及入廠輔導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等。此外該部長期均有配合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對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櫃)進行審查作業,鑑於上市(櫃)公司對於涉及勞工權益事項更應善盡依法辦理之企業社會責任,因此,該部經與金管會、證交所與櫃買中心溝通後,將「依法舉辦勞資會議」之審查作法,由現行「查明公司依法函報勞資會議代表名冊情形」,調整為公司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送件申請前,應先檢具「依法召開勞資會議紀錄影本(含開會通知及出席簽到)及當屆勞資會議代表名冊(含備查函)」送勞動部,並取得該部所發之收訖函。公司後續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請上市(櫃)審查時,應併同檢附該收迄函。

 

勞動部強調,為不影響公司依法申請上市上櫃,本次調整審查作法,將分階段進行,本(107)年9月1日開始到12月31日為宣導期。明(1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分4階段漸進增加應檢附勞資會議紀錄次數,至明(108)年10月1日以後,申請公司需檢附函送日期前1年,依法應每3個月至少召開定期勞資會議共4次的會議紀錄等相關文件。

 

勞動部提醒,為讓申請上市(櫃)公司明確知悉相關訊息並有所準備,該部已請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協助,將「上市(櫃)審查調整檢附勞資會議紀錄相關文件之作法說明」轉知公開發行公司、興櫃公司、證券商及其他相關單位,並將於9月份陸續於上市(櫃)宣導活動中進行說明,歡迎有需要的事業單位,踴躍參與,相關勞資會議參考文件可至勞動部網站勞資會議專區(https://www.mol.gov.tw/topic/34467/)查詢下載。

 

相關網站連結: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37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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