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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21 勞資會議Q&A
Q1.為什麼要成立勞資會議?它的法源依據為何?

勞動基準法第83條:「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事業單位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

Q2.如何設立勞資會議?其設立流程如何?

先選派勞資會議勞資代表:
一、雙方代表各為二至十五人(應同數組成人數) 。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
二、資方代表:由雇主指派。
三、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於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場所有結合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由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單位無前項工會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勞方代表選舉:
1、事業單位自行辦理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2、事業單位自行辦理,其事業場所有勞資會議者,由事業場所勞工依分配名額就其勞方代表選舉之;其事業場所無勞資會議者,由該事業場所全體勞工依分配名額分別選舉之。
3、勞工有組織、加入事業單位或事業場所範圍外之企業工會者,由該企業工會辦理,並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Q3勞方代表選舉需要公告投票日期及公告之內容為何?

應於選舉前十日公告投票日期、時間、地點及方式等選舉相關事項。

Q4公司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如何選舉勞方代表?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不受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Q5.會議是否有其單一性別代表名額之規定?

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

Q6勞資會議勞資代表每屆任期為何?如何計算?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四年,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資方代表連派得連任。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自上屆代表任期屆滿之翌日起算。但首屆代表或未於上屆代表任期屆滿前選出之次屆代表,自選出之翌日起算。

Q7.為什麼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冊要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它的法源依據為何?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1條: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事業單位應將勞資會議代表及勞方代表候補名單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亦同。

Q8.勞方代表資格為何?有什麼限制?

一、勞工年滿十五歲,即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
二、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
 
Q9.什麼時候需要改派資方代表或遞補、補選勞方代表?什麼情況勞方代表為遞補或補選?
 
一、資方代表得因職務變動或出缺隨時改派之。勞方代表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
二、前項勞方候補代表不足遞補時,應補選之。但資方代表人數調減至與勞方代表人數同額者,不在此限。
三、勞方候補代表之遞補順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事業單位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辦理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分別選舉者,以該分別選舉所產生遞補名單之遞補代表遞補之。
2、未辦理分別選舉者,遞補名單應依選舉所得票數排定之遞補順序遞補之。
3、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事業單位應將勞資會議代表名單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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