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時Q&A
http://www.yufong-manpower.com.tw/s_newsread.aspx?u=yufong0408&item=25811&rnd=2831
鈺豐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2023/04/10 工時Q&A
Q:正常工作時間如何規定?
A: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為使零碎工時集中運用、解決企業排班困難問題,另訂有若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勞基法實施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之規定。
 
 
Q:勞工在職訓練時間應否計入工作時間?
A:
事業單位舉辦之各項訓練,如係由勞工自由參加,其不參加雇主亦未予以不利待遇或其訓練內容與勞工工作無直接關連或不參加訓練亦不對勞工工作之遂行產生具體妨礙,則其訓練時間無庸計入工作時間。惟仍應就個案事實,依前開原則認定。
 
 
Q:工作時間是否包含待命時間在內?
A:
是。勞工(如職業汽車駕駛人)之工作時間,係以到達工作現場報到時間為開始且其工作時間應包含待命時間在內。
 
 
Q:何謂二週變形工時?
A:
一、 根據勞基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二、 例如:某事業單位每月單數週的星期一與星期二較忙碌,雙數週業務較清淡,即可利用此二週變形工時來調整工作時間。事業單位可將雙數週內二日的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單數週的星期一與星期二,變形之結果,勞工在單數週的星期一與星期二的正常工作時間變為每日十小時,雇主對這兩天每日超出之二小時,並無給付加班費之責任。
 
 
Q:何謂八週變形工時?
A:
根據勞基法第30條第3項之規定,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八週變形工時亦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Q:何謂四週變形工時?
A:
根據勞基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的規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此種變形工時制亦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Q:延長工時加班有無相關規定及限制?
A:
一、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二、基於健康考量,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不含休假日加班)。
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Q:何謂值班?是否有加班費?
A:
一、值班係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查事業場所及緊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事業單位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徵求勞工同意,以團體協約或勞資會議決定或規定於工作規則。但工作日不得同時值日復值夜。又值日(夜)津貼應由勞雇雙方議定,並遵守同工同酬原則。
二、如係從事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係屬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加班費。
 
 
Q:要如何安排休息時間?
A:
休息時間係指在工作中間,給與勞工暫時離開工作的時間,使其身心能有短時間之休息,否則非但會傷害勞工的身心健康,勞工亦無法維持工作效率。因此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勞工在休息期間,勞工有權自由支配其時間,勞工不必受雇主約束的自由時間,可依自己的需要作自己的事情,雇主不得在這段期間內指揮監督勞工從事其他事務,即使是要求勞工外出買一杯泡沫紅茶也不可以,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Q:公司是否可強制要求員工放無薪假?
A:
一、核釋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指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應依勞動契約之約定發給,並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若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固可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2日勞動2字第0970130987號)
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本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為因應業務緊縮,如認有暫時減少工作日數,並減少工資的必要,必須先與勞工協商,在未經勞工同意前,雇主仍應依原來勞動契約的約定辦理。如未得到勞工同意就實施無薪休假,以致勞工工資短少,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行為,地方主管機關可以要求雇主限期給付工資,或逕予處罰。
三、一旦同意排定無薪休假,工資給付、勞保、勞退之提繳權益,以及日後如被資遣平均工資的計算是否受到影響問題,以下為勞委會(現今改為勞動部)進一步之說明:
    (一)勞資雙方如約定月內無薪休假5日,應僅扣除此5日工資。
    (二)勞資商定「無薪休假」致薪資總額變動後,如勞保投保薪資級距變更,應依實際領取工資申報調整;惟不得低於依該分級表第一級。
    (三)新制勞工退休金,原則上依實際工資提繳。但勞工為確保權益,於協商時,亦可要求雇主依原來約定的工資提繳。
    (四)勞工如有被資遣或退休之情形,該無薪休假期間,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均應予以扣除,往前推計,勞工資遣費及舊制退休金不會因此受到不利影響。
    (五)雇主如未經協商合意,片面實施無薪假,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情事,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事業單位實施縮減工時(無薪休假)屬變更勞動契約之約定事項,應經雙方協商同意或訂定協議,並應主動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