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鈺豐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2023/04/10 退休Q&A
Q:何謂勞工退休金制度?
一、勞工退休金制度係指勞工退休時,雇主依法給與勞工之退休金,其又分為新制、舊制兩種。勞退舊制依據「勞動基準法」辦理,由雇主依每月薪資總額2%~15%按月提撥到臺灣銀行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儲存。當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向雇主請領退休金時,雇主可由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支付。
二、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94年7月1日施行,規定雇主應為適用該條例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此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當勞工年滿60歲時,即可向勞保局請領其個人專戶累積本金及收益。
 
 
Q:舊制退休金的退休條件為何?
A:
一、勞工退休要件分為「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兩者之區別在於,「自請退休」的發動權為勞工,「強制退休」的發動權在雇主;如雇主所定之勞工退休金標準優於該規定時,可從其規定。
二、自請退休(勞基法第53條) 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15年(須同一雇主)以上年滿55歲者。
    (二)工作25年(須同一雇主)以上者。
    (三)工作10年(須同一雇主)以上年滿60歲者。
三、凡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縱使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其已符合退休規定者,亦應依同法第55條及84條之2規定發給退休金。
四、強制退休(勞基法第54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擇ㄧ適用)
    (一)年滿65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五、勞工如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依照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如勞工符合強制退休要件者,且同時符合勞基法第11條得終止勞動契約情事時,雇主不得以資遣方式辦理,應依法以退休方式處理。
 
 
Q舊制退休金如何計給?
A:
一、按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一個基數係指退休前六個月平均工資)。 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強制退休如是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係執行職務者,加給20%。
三、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當時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適用者,依自訂之規定或雙方協商計算之。
四、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申請退休之勞工其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五、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Q:何謂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制度?
A:
勞動基準法第56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規定,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舊制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
 
 
Q:什麼是「勞工退休準備金」?
A:
一、事業單位提存於台灣銀行的勞工退休準備金,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按月所提撥,該準備金之所有權屬於雇主,係為未來勞工如符合退休條件時,事業單位可用於支付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工作年資之退休金預為準備的制度。
二、該準備金係採責任準備精神,其提撥率則由事業單位考量勞工工作年資、薪資結構、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等因素訂定。
三、因僅係準備金性質,因此如該準備金數額不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雇主仍應另行補足,所以該制度僅為減輕雇主一次給付退休金之資金壓力而設,其數額多寡並未影響雇主支付勞工退休金之標準,亦未影響勞工退休金之請領權益!
 
 
Q:何謂「五年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A:
一、「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係要求雇主應確實考慮「選擇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即舊制)」與「選擇勞工退休金條例(即新制)而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計算出其未來可能應給付舊制年資之退休金數額後,再決定其應有之提撥率,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確實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未來可能退休金準備之用。
二、勞退新制屬勞動基準法有關勞工退休制度的特別法,故其並未改變勞退舊制的法律關係,也就是說,勞工仍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的退休規定,雇主才有給付之義務。因此,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仍須按原舊制勞基法規定繼續辦理。
 
 
Q:事業單位何時可以「暫停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A:
各事業單位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果認為已足夠支應勞工退休金,也就是如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達目前選擇舊制及保留舊制年資之所有勞工日後符合退休要件請領退休金之總額現值時,事業單位可以檢附計算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及累積金額足以支付勞工退休金之證明文件,經由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通過,報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後暫停提撥,往後如有情事變更事由,得再依規定繼續提撥。
 
 
Q:事業單位何時可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賸餘款?
A:
一、當事業單位歇業時,於支付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完後,該準備金如仍有賸餘,其所有權則屬該事業單位。
二、勞資雙方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依據該條例約定結清工作年資後或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時,因已無需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之年資,且事業單位如無積欠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之情況,該專戶已無繼續存儲之必要,故事業單位即使無歇業情事,亦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領回其賸餘款。另,事業單位如僅餘僱有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因其難以成就勞動基準法所定自請退休要件,事業單位亦得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賸餘款;惟如事業單位僱有上述以外之外國人,因其尚有成就退休要件之可能,事業單位尚不得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且仍應按月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至臺灣銀行專戶存儲。
 
 
Q雇主要提撥舊制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嗎?
A:
一、必須要提撥的情形: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或工作者
  (二)有僱用下列其中之一勞工者:
    1.選擇舊制者。
    2.選擇新制但有保留舊年資者(94年6月30日以前僱用者)
    3.就算全體員工選擇新制,但是只要有勞工選有保留舊年資者(94年6月30日以前僱用者),就一定仍要提撥。
二、不須要提撥的情形:
(一)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
(二)已沒有僱有任何勞工
(三)已沒有任何適用舊制的勞工(全部是94年7月1 日以後僱用的本國籍勞工)
(四)全體員工選擇新制且勞資雙方全部依法合意結清保留舊年資者。
 
 
Q勞工退休準備金要如何提撥?
A:
一、依有舊制年資之勞工月薪資總額2%至15%,按月提撥至事業單位於臺灣銀行信託部所開立之帳戶中。
二、如果還沒有在臺灣銀行信託部開戶者,先申請勞工退休準備金開戶,並填寫申請書並附相關文件後,寄或送至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等審查沒有問題後,臺灣銀行信託部便會開戶,等收到臺灣銀行信託部寄的存款單後就必須開始按月提撥。
 
Q:何謂勞工退休金新制?
A:
有鑑於勞退舊制要求勞工之工作年資只限於在同一事業單位,勞工在不同事業單位的工作年資,不能合併計算,等於是變相地拘束勞工轉業之自由。且舊制規定退休金需一次給付,遭受不少批評,因退休金一次給付可能會因通貨膨脹或因勞工投資應用不當,而導致退休金縮水或喪失,無法充分保障勞工的老年生活。因此新設立此種規定於勞工退休金條例裡的退休新制,此種勞退新制是一個以個人退休金專戶為主,年金保險制為輔的勞工退休機制。
 
 
Q:何謂個人帳戶制?
A:
一、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勞工退休金,儲存於本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退休金累積帶著走,不因勞工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勞工亦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個人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二、勞工年滿60歲即得請領退休金,提繳退休金年資滿15年以上者,應請領月退休金,提繳退休金年資未滿15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提繳,1年得請領1次續提退休金。另勞工如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可由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又勞工未滿60歲惟喪失工作能力者,得提早請領退休金。
 
 
Q:何謂年金保險制?
A:
一、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勞退新制),採「個人退休金專戶」及「年金保險」雙軌並行。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達200人以上,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報請勞動部核准後,可以為以書面提出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二、年金保險保險人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公司,要保人由雇主擔任,並以向同一保險人投保為限,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雇主每月負擔之年金保險費,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三、勞工如已選擇投保年金保險,雇主可不必再為個人另外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至於未選擇年金保險之勞工,雇主仍應按月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Q新制退休金的規定如何?
A:
一、94年7月1日起勞退新制施行,凡94年7月1日以後僱用的本國籍勞工,或94年7月1日以後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僱用本國籍勞工),均適用勞退新制,雇主應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不得少於工資6%)於勞工個人帳戶(設於勞保局)。
二、94年7月1日以前即已僱用之本國籍勞工,但94年7月1日 以後選擇適用新制者,雇主仍應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不得少於工資6%)於勞工個人帳戶(設於勞保局)。
三、年滿 60 歲以上者,勞工即得向勞保局請領退休金。此外,提繳新制之工作年資滿 15 年以上,應請領月退休金;提繳之工作年資未滿 15 年,則應請領一次退休金。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時,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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