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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 處所或醫院,於隔離治療期間依相關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不得扣發 全勤獎金,並自一百十一年四月八日生效
全文內容:勞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 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於隔離治療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 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八日生效。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2 年 4 月 28 日勞動條二字第 11201 47881 號令,廢止,並自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生效。
令釋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1 項,於勞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經 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或指定處所收治,期間請普通傷病假者,日數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並自一百十一年四月八日生效
全文內容: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或指定處所收治,該期間請 普通傷病假者,請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 年四月八日生效。
勞工使用家用快篩檢測新冠病毒結果陽性,依勞動基準法第 43 及勞工請 假規則第 4 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自篩檢陽性日及次日起五日內,雇主 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並自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日生效
全文內容:使用家用新型冠狀病毒快篩試劑檢測結果陽性之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四 十三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自篩檢陽性日及次日起 五日內,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日生 效。
資料來源:勞動部